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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龙区实验小学学校章程

 

华龙区实验小学学校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华龙区实验小学内部规范化管理,依法办学,依法治教,积极推进素质教育,不断提高办学水平,促进师生和谐发展,保证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小学管理规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华龙区实验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,学制六年。为华龙区教委直属学校,在区教委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。

第三条 学校校歌是《我们向上》,校徽为       。校徽由红、蓝、绿三种颜色组成,中间的图案是华龙拼音的首字母,寓意着孩子们在党的阳光照耀下茁壮成长,又寓意着我们用双手托起了未来的朝阳,同时还象一位昂扬向上的少先队员。下面的“HLSX”是华龙实小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缩写。外面的绿色花边表示学校为孩子创设了静雅、绿色、和谐的学习环境。

第四条 办学宗旨: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办学理念:以人为本,创造适合师生发展的教育,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。

办学思路:抓好常规,夯实基础;崇尚道德,营造和谐;传承文化,勇于创新;以校为本,彰显特色。

第五条 学校风气建设

校风:团结文明、勤奋创新。

学风:勤思博学、活泼守纪。

教风:求真求实、求活求新。

校训:踏实做人、认真做事。

师训:敬业爱生,为人师表 。

第六条 学校的校园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,进入校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
第七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:坚持“依法治校”和“以德治教”的方针,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,通过优化教学过程、育人环境、管理机制、办学条件,使全体师生的发展达到全市同类学校领先水平,让“优势发展,和谐发展”成为学校稳定的、鲜明的办学特色,把学校建成让家长放心,让社会满意的实验学校。

第八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6月1日。

 第二章  行政管理

第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、学生发展中心、教导处、教师发展中心、深度研究发展中心和总务处。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、副校长、主任、年级组长、教师和其他人员。

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,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区组织部任命。副校长、教导主任、总务主任等校级或中层干部由校长或党组织提名、或群众民主推荐,由区教委任命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。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。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编、定人、定责、定工作量。

教职工由校长聘任,聘期一般为一学年。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,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。具体操作将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。

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,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,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,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。

第三章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

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。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,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、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、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,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、民主管理学校、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,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。

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、检查、审计、检查监督。

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、学生的舆论监督,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。

第四章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。依据教育方针、政策法规,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,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
第十九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室、国务院办公室下发的《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》、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》强化德育工作,在学生中进行弘扬民族精神教育、诚信教育,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素质。

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、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。开齐课程、上足课时,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教学课时数,严禁随意挪作它用。

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,因材施教,培养学生学会认知、学会做事、学会创造、学会合作、学会健体、学会生存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,对学生进行德育、智育、美育和劳动教育,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。

第二十二条 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规律,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要依据《小学生守则》、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小学生礼仪常规》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和养成训练。

第二十三条 以正确的教育观、人才观、质量观指导教学工作。建立民主、平等、和谐、共进的师生关系。因材施教,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发展,不让一个学生掉队。

第二十四条 各科教学要落实教学常规、优化教学过程、改进课堂教学方法,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。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,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学习和推广教科研成果。学校对在教改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。

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。不得占用课余时间、公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补课。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、难易要适度、数量要适当,要以动手实践为主,要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发展,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,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。

第二十六条 按区教委的有关规定购买、使用教材。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、学习资料、各种学具等,坚决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。

第二十七条 正常开展教学工作,不得随意停课,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,由校长决定、报区教委批准并备案;学校组织学生春游、秋游或其它校外社会活动,应报区教委批准。

第二十八条 要不断改革考试办法,运用科学方法评价教学质量。学校要建立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,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、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、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,积极参加听课、评课和教学研究、教科研活动,及时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,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。

第三十条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,增强学生自我控制、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,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、积极的情趣、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。

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专用教室和教具的管理作用,充分发挥其作用,提高其效益。各专用教室负责人要千方百计提高使用率,并认真作好使用、维修等记录,教师备课要备好教室的使用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、校舍、设施、图书、设备等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,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要符合学生的生理、心理特点。

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区教育,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的联系;加强学生课外、校外活动指导,开展有益的活动,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。组织学生参加各级、各类竞赛、评奖活动,要按区教委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,通过家访、召开家长会、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,指导、帮助学生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,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。

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、量力的原则,避免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。

第三十六条 加强科技文化教育,认真组建并办好“星星电视台”“星星广播站”,在丰富多采的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。

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,对转学、休学、借读、复学等严格履行程序。严肃招生、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。

第五章  总务后勤管理

第三十八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、为教育科研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观念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工作规范。廉洁自律,克己奉公、讲究效率。

第三十九条 依据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节俭、规范的原则,搞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,统筹计划,保证重点,严格把关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 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
 第四十一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、校产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,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
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。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。

第六章  校园环境管理

第四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构建文明、健康、向上、和谐的育人环境。

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,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,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,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。

第四十五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。学校、年级组、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,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、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。

第四十七条 加强校园管理。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,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,努力创建卫生、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。

第四十八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,设立红领巾监督岗,培养学生自理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。

第四十九条 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,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,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,必须执行有关规定。

第五十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。学校大门两侧不得设有台球、电子游戏机、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。

 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毒,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,及时排除隐患,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。

 第七章  教师管理

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 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按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严格要求自己,热爱祖国,献身教育;钻研业务,教书育人;热爱学生,诲人不倦;遵纪守法,团结协作;仪表端庄、言谈举止文明;以身立教,为人师表。

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岗位聘任,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。

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,引导教师自觉做到:认真备课、认真上课、认真批改作业与考核、认真辅导、认真教研、认真组织课外活动。年初有工作计划,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。

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。

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逐步实行聘、评分开。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。

第五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。

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师,依据《教师法》第八章结合学校《奖惩条例》进行处分。

第六十条 凡是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,教师应积极参加,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应及时请假。

 第八章  学生管理

第六十一条 依据《小学生管理规程》,学生的培养目标是:初步具有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,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、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,自我管理、分辨是非的能力。具有阅读、书写、表达、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;具有初步的观察、思维、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;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;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。

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
第六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。

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提供资助,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。

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:

1、接受平等教育。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,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,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。

2、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学校工作、教师工作。

3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。

4、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。

5、学生小干部应主动为同学、集体服务。

6、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
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2、尊敬师长,规范行为,培养好的思想品德。

3、勤学苦练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立志成才。

4、文明守纪,讲普通话,讲文明话,保护环境,爱护花草树木,爱护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。

 第九章  附则

 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,报区教文体委批准。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,并报区教文体委批准。

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
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委会负责解释,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发布于:2024-03-22作者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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